关于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泉委工明电[2015]29号)
发布时间2015-09-22  来源:

    市直各系统党委,直属机关党委(总支、支部),驻泉省、部属单位党委:

    中秋、国庆将至,为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用公款送月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的反弹回潮,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泉委反腐办〔2015〕3号)的文件精神,现重申、强调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八个不准、八个不得”要求

    1.不准用公款购送月饼、烟酒、海鲜及其它土特产品等节礼;不得收受用公款支付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月饼、烟酒、海鲜及其它土特产品等节礼。

    2.不准用公款组织中秋“博饼”活动;不得参加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组织的此类活动。

    3.不准用公款违规定制、购买、赠送节庆纪念品、纪念册;不得收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高档节庆纪念品、纪念册。

    4.不准用公款安排、组织宴请和聚餐;不得接受公款宴请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宴请。

    5.不准违规发放节日津补贴、奖金和实物,以及借工会、学会、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不得变相用电子礼品卡、微信红包等方式收送礼品、礼金。

    6.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提供的上述活动。

    7.不准出入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场所;不得利用培训中心、机关食堂、招待所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

    8.不准违规借用、占用、租用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的车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二、严格防止“五种行为”

    1.机关事业单位,以创建经费补助、企业发展扶持或奖励资金、项目建设经费等各种名义转移公款接待费用支出的行为;

    2.机关部门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乡镇(街道)与村(社区)之间 、挂钩帮扶部门与挂钩帮扶对象之间,以年终走访、联络工作等名义,变相公款大吃大喝的行为;

    3.国有企业单位以商务活动名义,变相搞抽奖、聚餐或滥发奖金补贴的行为;

    4. 项目建设指挥部以工程验收、人员调整、年度庆功会等名义借机公款大吃大喝的行为;

    5. 借战友会、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聚会吃喝,搞“小圈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严肃执纪问责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纪监督问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深入挖掘“四风”问题“隐身衣”、“新伎俩”,对把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当耳边风,不收敛、不收手的顶风违纪者,坚决严肃查处,指名道姓公开曝光,持续增强震慑力,确保中秋、国庆期间风清气正。

    市直纪工委也将采取适当方式明察暗访,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并于2015年10月10日前,将本单位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直纪工委。

    中共泉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