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泉防控指〔2020〕2号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地毯式网格化管理,居委会、村委会应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向居民、村民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相关知识。
二、所有2020年1月13日以来湖北(武汉)来泉、返泉人员均应到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酒店前台登记,从抵达泉州起居家医学隔离观察14天,每天一报状况,并全力配合相关管理。
三、请市民加强自我防护工作,勤洗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尤其是不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出活动尤其是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佩戴口罩,降低呼吸道感染风险。
四、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配置体温检测设备,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含从业人员)进行检测,并要求其佩戴口罩。
五、所有市民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佩戴口罩,第一时间到我市公布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六、一旦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将按有关规定送指定医院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采取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
七、对各类公共场所、尤其是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区域严格实施消毒,全面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环境整治。严厉惩处野生动物捕杀交易等行为。
视疫情发展,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将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泉防控指〔2020〕1号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共交通防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已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设立卫生防疫检查站,所有乘客必须自觉配合体温筛查等防控措施。
二、公交、客运班车、出租车(含网约车)、轮船不得搭载未佩戴口罩的乘客,乘客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三、在全市高速出口设立交通卫生防疫检查站,对重点疫区来泉车辆(含探亲、旅游、学生、返工)实施疫情排查防控,对驾乘人员测量体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